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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之性质分析

作者:wangzhongliang 日期:2022-03-31 09:57:05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、仲裁、提起诉讼,也可以协商解决。”

  国务院制定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第六条规定:“劳动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;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;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  对仲裁裁决不服气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根据上列法律法规的规定,当工伤事故发生后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补偿达成的协议,一般称作《工伤补偿协议》或者《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协议》。这种《补偿协议》就其性质而言,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正视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,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而进行的补偿谈判协商所达成的协议。

  这种协议,

  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,是社会提倡的正当行为.

  它不是劳动争议解决之必经程序,任何一方皆有权不经协议而直接申请劳动仲裁。

  这种协议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,亦即《劳动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“解决劳动争议,应当根据合法、公正、及时处理的原则,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”

  这种协议完全靠当事人自觉遵守,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,且不能排除任何一方尤其是劳动者依法行使仲裁、起诉之权利。

  从理论上讲,这种协议属于民事契约性质,即是否自行协商或是否达成协议取决于双方的意志因素,即使协议达成了也完全靠当事人的自愿性和自觉性保证协议之执行。

 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即属于此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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