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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纠纷律师专业分析,民间借贷案例!

作者:wangzhongliang 日期:2022-03-31 09:56:35

案情基本介绍:

何某与娄某系朋友关系,2012年至2018年间,娄某因其服装生意资金周转之需,陆续欠下何某73.8万元。后娄某又向何某借款120万元,口头约定月利率2.8%,何某分别于2012年8月3日汇款50万元;2012年8月4日从自己银行账户取款40万元,当面交付给娄某;另有30万元通过现金交付。为此,2018年8月13日双方对上述债权债务进行结算,娄某确认尚欠何某193万元,并在当日分别向何某出具了一张73.8万元的欠条和一张120万元的借条予以确认,其中娄某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,欠条上的73.8万元是结算后确认的利息总额,相应借款均从2012年8月4日起计算利息,于2016年8月27日停止计息。

风险提示:

1、在民间借贷中,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。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,还应有借款协议、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。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,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。

2、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。1991年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六条规定,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。现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对利率规定进行了调整,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的,人民法院予以保护;超过年利率24%但未超过36%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干预;超过年利率36%的部分无效,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。此外,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,要求借款人返还。

3、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,尤其是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,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,应当保留现金来源、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,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。

律师建议:1、保留相关凭证,双方的约定应当书面留存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2、约定利息应符合法律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3、涉及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。

 

 

 

案情基本介绍

某公司从事鞋材销售生意,被告余某、郑某合伙生产、销售鞋。2017年至2018年间,被告余某、郑某陆续向原告采购鞋材,累计欠下了原告84.99万元货款。为此,2019年7月25日某公司与余某约定将欠款分8期还款,余某均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。但余某仅在2019年3月还款10万元,于2019年5月还款5万元,第三期款项15万元本应在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,但余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。为此,某公司曾多次去人去电向余某催讨,并且通过微信向郑某催讨货款,被告郑某对欠款事实均予以确认,但依然以各种理由推拖。

风险提示:

1、对账问题(每月核对,不配合怎么办?)

2、违约责任(账期过长,无定金,违约金标准)

3、缺乏担保。(公司轻资产,涉诉违约频繁)

4、关于检测条款,质量问题约定。(单方检测无公正性,单次检测不通过即退货,风险过大)

律师建议:

1、基础合同签订。于合同中约定指定联系人,约定较短的对账期,定金、违约金标准,两次质检或第三方质检。

2、制定合理合法简约的订单。异议或问题及时提出调整。

3、接收生产部门反馈意见,征询对方意见并取得确认后保留相关凭据。

4、完善的发货清单(与订货单相符),对接物流公司,签收回执。

5、对账单。与订货单、发货单相符。有基础合同按合同履行,如无则需要盖章并签字。增加担保人签字。

 

案情基本介绍:

王某系食品销售商,其牛肉均来自苏州某公司,由于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,所有的发货单都直接通过微信发送图片确认,涉案牛肉在2016年10月份左右进货,订单直接由某公司员工高某等人发送给王某,总计购进10多件牛肉(160多公斤),但手机更换,电子订单图片确实已经无法查找。后终端销售者李某手中被查出系有毒、有害食品。王某不存在故意或明知有毒、有害食品而予以销售的故意行为。

风险提示:

作为销售商如不能证明其产品的上游来源,将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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